1. 为积极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效地协助银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3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本、专科生; 3.4 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3.5 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4. 生源地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 8000 元。 5. 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剩余在校时间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20年。 6. 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四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毕业后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3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