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系—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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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0-02-12 17:13   审核人: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规章制度

文件编号

ET90543

生效日期

2019.09.0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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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监  督:中共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办公室

督  导: 孙云强、郭祖平

主  任:李海峰

副主任:冯建立、苏峰、赵军

成  员:庄常青、郭文波、吕慧、黄志宇、周兴忠。

职  责: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院(部)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各院(部)副院长。

成  员:各院(部)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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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各院(部)辅导员。

成  员:由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责  任: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条  认定原则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认定档次及条件

一.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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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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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二)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三) 购买或长期租用高端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四)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五)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六) 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 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济暂时困难者;

(九)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行为的;

(十)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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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学生提交申请。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详细介绍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同时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村、乡、县三级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上交学生处确认并保存,作为凭证,家庭贫困认定学生须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推荐。

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本班级递交申请的学生填写《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见附件5),并收集学生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对本班级递交申请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见附件4)进行民主评议。根据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结果,得出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60%)+(民主评议测评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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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填写《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见附件6)

后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档次,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1 个工作日。确定各班级家庭贫困学生推荐名单。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见附件3),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辅导员根据掌握的学生基本情况,对评定小组评定的结果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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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院(部)认定小组报送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院(部)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向院(部)认定小组提出异议,院(部)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群众在接到院(部)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四条  调查及抽样调查认定。学院和各院(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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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院(部)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六条  各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对贫困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认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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