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二)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三) 购买或长期租用高端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四)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五)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六) 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 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济暂时困难者; (九)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行为的; (十)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