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3.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评选程序 4.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4.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院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3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学生处。 4.4 各二级学院将初定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再报院领导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复审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