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11院申诉委做出决定后,应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写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③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④本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⑤院申诉委处理决定; ⑥做出决定的日期。 3.12院申诉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单位,并存入申诉人档案。 3.13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3.14申诉人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院申诉委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日照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3.15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学院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 4.法律责任 4.1学院申诉受理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