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未经允许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3学期中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3.1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1至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13.2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3至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3.3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6至8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3.13.4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9至1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13.5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13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4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4.1一学期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14.2一学期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3一学期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3.14.4一学期擅自离校8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14.5一学期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5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3.15.1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笔记、报刊杂志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开考后不关闭手机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经劝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