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4.6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一天以上且不知去向的学生,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7 在学院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4.8 因事故且责任不在本人而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安置。 4.9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在学院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 4.10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11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4.12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13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日照航海工程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