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系—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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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学生管理规定
2020-02-12 16:50   审核人: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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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90508

生效日期

2019.09.01

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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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1    总则

1.1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1.3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4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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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学生管理以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1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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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学籍管理

3.1  入学与注册

3.1.1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1.2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1.3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1.4学院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由学院学生处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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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名、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3.1.5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在足额缴纳各项规定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选课、上课、考试和获得成绩等相关权利。

·若遭遇台风、洪水、地震、患病等意外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采用申请贷款或缓交等其他资助形式的学生,可凭贷款或缓交手续到所在院(部)注册。对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院(部)应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四周内仍未办理注册手续,学院视其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3.1.6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3年,修业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不含服兵役的时间。学生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在标准修业学年内未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内按学分缴纳培养费用(不含休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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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考核与成绩记载

3.2.1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或及格以上的可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修完的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3.2.2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或《缓考申请表》。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内由院(部)审批,一周以上由学生处审核批准。所有请假条由院(部)保存。

·擅自缺席课程学习的以旷课论处,擅自缺席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3.2.3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除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外,还必须完成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或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160学分方可毕业。

3.2.4对未办理选修批准手续的课程,其修读的课程和成绩不予认可。对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专业选修课根据教学计划由各二级学院组织。

3.2.5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可申请免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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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可于开学第一周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于第二周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免修,取得相应学分。

·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及军训课(入伍退役除外)、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论课及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3.2.6学生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形式提前修完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相近)课程教学要求的有关课程,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院(部)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2.7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相同教育层次学院的相同(相近)专业学生,可根据协议,并以该校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2.8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学院审核,可以免修相关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3.2.9对于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手续一般在开学两周内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审批办理。

3.2.10结合学生实际,学院对部分课程实行分层教学,学生通过相应学力基础测试后,选择不同层次的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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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成绩记载:课程成绩由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学生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80%。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实验实训等情况来综合确定分数。对于实践技能要求较高的课程,其实践技能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最高可为50%。

3.2.12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以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3.2.13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按五级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可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3.2.14学院以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以此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奖学金等的主要依据。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系数(表1):

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备注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2.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60分以下,绩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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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下列换算关系换算(表2):

表2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分

85分

75分

65分

55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

3.2.15学生修读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但在40分(含)以上,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第一天起至当月底。补考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课程绩点为1)。

3.2.16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办理缓考申请并获得批准。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1门课程只能缓考1次。对于得到学院同意外出比赛等因公事务的,一次缓考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3.2.17学生修读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参加课程重修。出现下列情形,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必修的公共课、专业课考核成绩低于40分者。

·单独设置的实践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实践课时比例大于或等于1/2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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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

·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席者。

3.2.18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3.2.19学生须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对于无故缺席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

·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2;

·某门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1/3;

3.2.20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或“作弊”,并由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作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则直接开除学籍。对于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3.2.21学生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审核后安排。重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计入修读学期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原则上最多给予两次重修机会。

3.2.2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2.2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专业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专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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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所修课程须覆盖该专业中主要专业大类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以及必要的实践环节。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3.2.24辅修实施按如下要求执行。

·辅修报名。学生可以选择学院提供辅修课程的专业,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部)初审、辅修专业所在院(部)终审后,公布录取名单。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然后持缴费收据到开办辅修专业的院(部)正式报名注册,并发《辅修听课证》。

·辅修教学组织。辅修专业于每年6月底报名,9月份正式上课。辅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学生人数不低于30人)、插班听课、自修辅导等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和假期进行。

·成绩考核。插班听课的辅修课程考核随所在听课班级一起考核;单独组班和自修辅导的课程单独考核。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以及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参照第四章相应规定执行。

·主辅修学分转化。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如学生已经按跨专业选修并取得学分或在自己的主修专业已有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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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取得学分,则相同要求的辅修课程允许申请免修。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辅修证书取得。在校期间,学生修读完成辅修专业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同时必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由教务处审核后,颁发由学院出具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未达到学院要求者,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获得。

3.2.25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合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3.2.26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3.2.27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2.28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任何学术称号、荣誉等。

3.3  转专业与转学

3.3.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3.3.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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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为充分发挥订单培养模式和就业优势,经用人单位与学院及学生本人同意,签订三方协议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就读专业人数较少,难以开班授课,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3.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定向、委培培养专业转入非定向、委托培养专业。

·不同招生方式的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录取前与学院明确约定不予转专业。

·应予退学者。

3.3.4转专业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课程要求,对在第一学期尚未修习的课程进行自学并通过考核。对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其成绩予以认可。

3.3.5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同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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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形。

3.3.6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程序及申请材料,执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鲁教学发〔2015〕2号)的相关规定。

3.3.7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综合评价招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跨学科门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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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院校。

3.3.8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4  休学与复学

3.4.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分阶段完成学业必须有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学校批准。

3.4.2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院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者。

3.4.3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参见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管理规定。

3.4.4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3.4.4.1新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而未报到入学的学生(简称入伍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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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办理。

·入伍新生应与县级征兵办加强沟通,充分了解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在本辖区新兵征集工作结束后5日内,询问征兵办是否已将盖有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寄往录取学校。并在高校新生报到日期前,询问录取学校教务处或招生部门是否收到相应公函。

·学校教务处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规定审核资格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中标注为“保留入学资格”,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

·入伍新生应及时向县级征兵办索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在学校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按正常新生入学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退役后复学原则上回到原专业就读。在部队受到立三等功以上或两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入伍新生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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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在校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学籍到其本人退役后2年内。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手续的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认真填写《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持《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原件、入伍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审核手续,并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教务处确认学生手续全部办完后,开具《保留学籍证明》,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在校生管理中标注为“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学生在退役后的2年内,凭《退役通知书》和《保留学籍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①退役后复学原则上回到原专业就读。在部队受到立三等功以上或两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②对退役后复学到原专业就读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③退役学生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应征入伍学生的其他规定:

①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回的,准予复学继续参加学习。

②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不予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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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4.4.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3.4.4.4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4.4.5休学学生复学与休学应为同一学期,应于休学期满的前一学期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不得跨学期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时应提交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休学期间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由学校医务室确认。

3.4.4.6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3.5  退学

3.5.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不论何种原因(休学、重修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学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累计休学满2年后,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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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自费出国留学的。

·严重违纪等原因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未请假连续二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四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3.5.2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本人自己要求退学的,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所在院(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对学生因各种原因主动申请退学时,应查清原因,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尽量劝其继续留校就读。 

3.5.3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6  毕业、结业与肄业

3.6.1学生在标准修业学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按有关规定办好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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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学生在标准修业学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修满规定学分又不宜留校继续学习的,或毕业环节未通过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3.6.3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相应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可由结业证换取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6.4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可向其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3.7  学业证书管理

3.7.1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发放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3.7.2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7.3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且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颁发学校出具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3.7.4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3.7.5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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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4.1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4.2  学校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4.3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4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4.5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4.6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4.7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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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4.8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4.9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4.10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5    奖励与处分

5.1  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5.3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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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5.5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5.6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5.7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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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5.8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5.9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学生处分为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警告满2个月,严重警告满3个月,记过满4个月,留校察看满6个月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撤销程序: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被批准后,从档案中撤销该生处分。

5.10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6    学生申诉

6.1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为学生申诉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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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6.4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5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6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7    附则

7.1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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