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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29 [来源]: [浏览次数]:

教材是知识的载体,是学校进行正常教学工作的主要工具,高质量的教材是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本保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院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适应我院教学改革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材的选用管理

第一条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能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条选用教材既要注意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适用性,优先选用十一五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不能选用本科教材及中专教材,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三条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

第四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

第五条教材须由教研室主任召集本专业任课教师共同选定,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报教务处确认选用。若确实无合适教材,由教务处、分管院长签字后,可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

第六条教材一经选订、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

第二章 教材征订管理

第七条各系部每年制订两次教材使用计划,每年的五月份中旬和十一月份中旬,各系部要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对下学期的教材进行征订。学院每年的六月初和十二月初将征订计划报到书店。逾期没有报征订计划,影响使用,由系部负责向学生解释。

第八条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当学期教学任务,系部各专业教研室选用新教材,填写“教材选用计划表”,由教研室主任、系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交教务处预订。

第九条教材用量要根据班级人数填写,填写要准确无误;选修教材的征订应根据需要,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定购,定购数量要准确;新生教材应根据招生计划和往年报到率精心预测,力求准确;凡不按计划预订教材或错订、多订教材的,定购单位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凡原教材未使用完毕但欲预订新教材的教研室,须对原有教材提出处理意见,并得到教务处同意批准后,方可预订。原则上,新教材必须在库存教材使用完毕之后再行征订。

笫十一条教材的征订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一次签订1-3年供货合同。招标方式由学院总务处确定。

第十二条补录新生报到后,由系部统计征订教材数量,报教务处,从速追加教材数量。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预交一定的教材费用,每学期教务处与各班核对一次教材费用,形成明细账,向学生公布;然后根据每学期的教材征订计划预收费用,学生毕业前按教材的实际购买费用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教材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当年当学期任课的教师填写“教师教材领用单”,由教务处主管人员签字后,以教研室为单位到教材库统一领取所任课教材,三年内任同一门课程使用同一种教材的教师原则上只领一套教材,教本费用由系部办公费支出。

第十五条班级的教材发放应根据该班已注册的学生实际人数发放。若因学生退学等原因需要退教材的,只允许领书一周内退还,并且退还的教材未做任何损毁及字迹污染。

第十六条除经学院领导批准外,各部门、各教研室及教师个人不得自行采购书籍作为教材。

第十七条凡对外交流(国内及国外院校)需要赠送的教材或由于培训任务需要领取的教材,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费用列支系部。

第十八条在保证计划需求教材的前提下,可同其它学校进行教材调剂,但此项工作应在学院主管院长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教材库管理

第十九条教材库管理员负责教材库教材收进、发出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教材的收进、发出必须分别填制入库单、出库单。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订购的专业课、公共课教材,由教材科通知各系部相关负责人,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教材库统一领取。各专业教师所需教本、教参,由专人按预订计划,统一到教材库领取。

第二十二条教材库管理员必须在每学期末对教材进行盘存,统计非人为原因毁损的教材,呈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签署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末,教材库管理员应认真核对当期教材发放品种和数量,结算各班教材费用并填写分班“教材费用结算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处结算。

第五章 教材零售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材零售对象:学校内需要购买教材的教师、学生、进修人员,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各类学习班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凡需在教材库购买教材,须经教务处同意,教务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售。若外单位人员前来购买教材,还需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购买教材应以该门教材的实价现金支付,收款部门为财务处,购买者凭财务处发票(收据)到教材库取书。教材一经购买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所用教材费用,教务处应按原价核算,然后到财务处结算。

第六章 编写教材酬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编写教材酬金计算办法:

l、铅印胶印教材30元/万字*(0. 35万字/学时×学时);

2、修订讲义12元/万字*(0.35万字/学时×学时)。

第二十九条计算酬金补充说明:

1、正式出版的教材不计算稿酬,电教教材计算工作量,另付酬金10分钟片长×20元;

2、补充材料指补充讲义、试验指导书、习题集等;

3、修订讲义指修订篇幅超过五分之二;

4、编写讲义的字数按每学时3000-5000字计,超过部分不计算酬金;

5、编者领取稿酬时,应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