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质量体系中学生违纪处分和奖励管理规定
适用于校园欺凌的规章制度
1.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3.1 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2 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3.3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3.4 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4 参与、组织帮派团伙,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 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5.1 偷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1.5.2 偷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1.5.3 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1.5.4 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1.5.5 以各种行为敲诈、骗取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5.6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1.5.7 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处分。
1.5.8 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以适当罚款。
1.5.9 知情不报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6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6.1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6.2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7.1 打架者:
1.7.1.1 寻衅滋事,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7.1.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7.1.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2 策划者:
1.7.2.1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7.3 参与者:
1.7.3.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7.4 伪证者:
1.7.4.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7.4.2 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1.7.5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7.5.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7.5.2 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7.6 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1.7.7 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1.7.8 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1.8 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1.8.1 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8.2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