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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航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2-12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院、院(部)教学管理中的各类课程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在考试过程中随便说话、交头接耳;

4.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

5.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7.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未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

10.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1.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本等物品进入考场;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3.考试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7.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威胁、侮辱、诽谤、攻击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8.被阅卷教师判定为雷同卷;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考试时相互交换试卷(答题纸)或在试卷(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组织、参与协同作弊;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7.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8.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9.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凡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字样,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准予补考,其作弊情况由教务处向全院通报。

第九条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注明“严重作弊”字样,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不准予补考,其作弊情况由教务处向全院通报。

第十条 凡在国家级、省级统考中实施作弊行为,或在考试作弊被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的,应予从重处理。

第五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收缴学生考试证件和违纪作弊证据,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书》,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字的,由监考教师说明情况,不影响作弊情节认定),然后终止学生考试,要求其离开考场。

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要单独保存,并由监考教师在“试卷首页”载明学生违纪作弊情节(至少有两名监考教师签字)。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书》及收缴的学生考试证件、违纪作弊证据等材料,一并报送学生所属院(部)。各学院负责人要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书》上签署纪律处分意见,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若学生所属学院需要对违纪、作弊行为进一步调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在收集保存证据的基础上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各院(部)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书》及汇总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下发学生纪律处分文件。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原始材料由教务处存档,教务处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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